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考勤范围
全院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条 考勤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一)医院考勤管理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其职责是对各科室。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和弄虚作假者,依据医院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二)各科室负责对本科室职工进行考勤,由科室主任主管,指定一名考勤员担任考勤的日常登记及统计汇总工作,于次月5日前将考勤情况报人事劳资科。
(三)人事劳资科按月整理考勤情况,并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考勤要求
全院各科室要认真履行请假手续,严格遵守医院的考勤规定,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一)行政管理人员、职能科室人员要实施签到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
(二)各临床、医技科室要按时交接班,不得脱岗和无故旷工。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规定
第四条 请假种类
职工因本身或其它的原因而不能出勤工作的假期有:病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事假、工伤假、职业假等。
第五条 病假
(一)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相应的辅助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领导批准。病假15天以下的,由分管院长批准。15天以上的,须经医教科或业务院长组织会诊,报院长批准后方可享受病假及相关待遇。
(二)职工患病长期不能康复,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三)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根据工作年限规定如下:
工龄在30年以上者,按天数扣日工资的5%;
工龄在20-29年者,按天数扣日工资的10%;
工龄在10-19年者,按天数扣日工资的20%;
工龄在不满10年者,按天数扣日工资的40%;
病假期间不享受考勤奖和绩效工资。
第六条 婚假
(一)职工结婚或再婚给予3天婚假。
(二)女职工晚婚的(满23周岁登记结婚),男方和女方在分别享受国家、省规定17日婚假的基础上,分别增加婚假7日。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考勤奖和绩效工资。
第七条 产假
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际晚育的女职工(女方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150日产假的基础上,产假增加3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4天,根据我院实际情况,产假90天后不再延长休假,正常上班。产假期满(180天)后,视出勤情况,发放产假补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考勤奖和绩效工资。
第八条 计划生育假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一)男扎7天,女扎21天,放节育环休息3天。
(二)持证妇女怀孕妊娠异常,经市、县终止妊娠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确需终止妊娠,持相关证明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流产手术的,休息15天;施行引产手术的,休息20天,六个月以上早产,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日之内的产假。政策外流产、引产休息按事假处理。
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考勤奖和绩效工资。
第九条 丧假
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10天(不含路途)。公、婆、岳父、母逝世给3天丧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考勤奖和绩效工资。
第十条 探亲假
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四)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考勤奖和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事假
事假必须由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从严掌握,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7天。
事假期间,工资按50%扣发,不享受考勤奖和绩效工资。连续请事假1个月以上,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生活费。
第十二条 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需要治疗,给予工伤假。工伤界定及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业假
从事放射专业人员,每年给予30天的职业假。
职业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考勤奖和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公差及外出学习回院后休息假
由科室负责人申报,医院批准后方可实施。外出回归时要及时向医院报到,15天以内不在安排休息,15天至1个月,安排休息1天,1个月以上至6个月安排休息3天,6个月以上安排休息7天。不能按时回来、不请假视为旷工。
第三章 请假手续与准假权限
第十五条 职工请假一律书面申请
(一)科室负责人请假,在安排好各项工作前提下,经院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岗;职工请假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科审核,上报院领导批准后施行。
(二)凡请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者,申请后报所在科室、单位领导审批,然后报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并报人事科备案。
(三)请假期满应立即到准假部门销假。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要事先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视为旷工。
第四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工作者;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销假、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请假人所提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者;
(四)因斗殴、违章、违纪等不道德行为致伤,或工作时间酗酒、赌博不坚持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事故者;
(五)进修学习人员,在进修学习期满后,应及时返院,若超时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其超期部分按旷工论处。
第十七条 旷工处理
旷工1天,按旷工天数100%扣发工资,停发当月考勤奖及绩效工资。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工作、考勤奖及绩效工资,当年不得参加考核。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医院将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五章 附注
第十八条 几项说明
(一)一年内累计病假15天以上者、累计事假7天者、旷工者,不得评为当年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并作为相关要素纳入职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
(二)各科室须及时掌握本科工作人员的请假情况,对违纪情况,如不报、谎报者,一经查实,给科室负责人及考勤人员严肃处理(扣发有关责任人当月考勤奖等)。
(三)本文中所扣“工资”是指工资构成中除独生子女费以为的所有部分。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职工考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