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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15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国家、省、市人社部门文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考核对象
年度考核对象为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编制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
二、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情况。勤,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标准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知识更新活动;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模范的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2.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定期参加知识更新活动;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具有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比较认真负责;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5)廉洁从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不能做到廉洁从业,且情形较为严重。
四、考核组织及程序
1.医院成立考核委员会,根据《济宁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精神及优秀名额比例。按照科室人数,分配优秀名额。
2.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负责人组织全体人员对本科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个人述职,全体人员根据其述职及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分配的优秀比例评议出科室本年度优秀人员。医院考核委员会对考核人员进行综合打分,根据民主测评、科室负责人打分及医院考核委员会三级打分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
3.科室将本科室人员的考核结果和个人填写的年度考核表报人事劳资科,由医院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确定考核结果。
4.将全院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1.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符合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相应条件要求,方能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及聘任工作中,年度考核结果都作为量化赋分内容。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院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能参与每年度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六、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对新进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累计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参与本单位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2.对派出挂职锻炼、进修、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由原在进行年度考核,根据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3.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待岗、、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5.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6.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7.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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